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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9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14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9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2-24 11:08:03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飞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965660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水磨沟乡小红沟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9月29日和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9月24日出具的有组织废气监测报告单(编号:B25ZR098-10),砖窑脱硫塔出口(DA002)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为42.6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限值(30mg/m³)0.4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19日、29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9日、11月3日),用于证实:(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委托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时,你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对监测过程和结果予以认可;(2)你单位砖窑脱硫塔出口(DA002)颗粒物因窑炉垮塌,导致平均折算浓度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限值(30mg/m³)0.42倍的违法事实。

  2.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马飞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1份(2025年9月19日至9月29日),用于证实:(1)委托执法监测时,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监测过程全过程记录;(2)9月29日现场调查时,你单位因生产设施故障,已停产;(3)你单位炉窑故障修补后的状态。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2亿块/年页岩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2〕21号)和《关于对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2亿块/年页岩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阜环函〔2017〕137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1.2亿块/年页岩烧结砖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5.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砖窑脱硫塔出口(DA002)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限值一致,均为30mg/m³。

  6.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有组织废气监测报告单(编号:B25ZR098-10)、采样原始记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砖窑脱硫塔出口(DA002)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限值(30mg/m³)0.42倍的违法事实,且你单位未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

  7.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和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委托进行执法监测的机构具备监测资质,且采样人员具有废气采样资质。

  8.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7月、8月、9月的《电费账单》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7月、8月正常生产时,与9月生产设施故障期间用电量基本无差异,与被调查人员所述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一致。

  9.执法人员通过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调取的《9月14日至9月20日自动监测设备历史小时数据》复印件一份(2025年1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9月18日窑炉垮塌期间,烟气流量有增高趋势。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5月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1.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昌吉州阜康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二类地区。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9月2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罚告〔2025〕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系窑炉垮塌这一突发设备故障导致,无主观违法故意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