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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118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2-22 18:05:00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31

20256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小皇宫片区05150516051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5150516051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150516051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9844.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32

202561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五里墩片区05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关摄像头线的行为,破坏050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880.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33

20256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东八运村026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26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6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4605.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35

20255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053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53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3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05.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61

20257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11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合页螺丝,拆除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0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914.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73

20258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街北中心村街北片区049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49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9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6986.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5]74

2025101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2眼,,擅自开凿的机井水泵管内径63毫米,井深100米,已下设水泵,有配电设施,未连接电源,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5]75

202511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王彦军农场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5]76

202511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冯友贵家庭农场100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