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行政处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民罚[2025]4号)

索  引  号 FK005/2025-00011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民罚[2025]4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1-24 16:40:12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停止一切活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许世林、郭钦伟

  联系电话:0994-3225878

  阜康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