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民罚[2025]4号)
| 索 引 号 | FK005/2025-00011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民罚[2025]4号)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16:40:12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停止一切活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许世林、郭钦伟
联系电话:0994-3225878
阜康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