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 条件及程序
| 索 引 号 | FK007/2025-00009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 条件及程序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10:50:58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一、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件: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件: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件: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件: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条件: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条件: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条件: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条件: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程序: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将按处罚法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