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7号
|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12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7号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11:49:22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Q2QE44
法定代表人:张涛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782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阅机动车环保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1月28日检测新ABN038车辆存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法)》(GB3847-2018)B5.2.4规定,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使用Y型采样管的对称探头同时取样,只使用了单采样管进行采样。2024年12月13日检测的新GB2E09车辆存在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规定,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使用Y型采样管的对称探头同时取样,只使用了单采样管进行采样,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8月2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检测资质。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李婷婷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1月28日新ABN038报告编号:652302032411281405230201和2024年12月13日新GB2E09报告编号:652302032412131333430201车辆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6.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3月20日新ABN038报告编号:652302032503201315210201和新GB2E09报告编号:652302032503201021530201车辆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新ABN038、新GB2E09两辆车检测结果合格,未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025年8月20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核心请求为“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12时30分在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就其主张进行陈述和举证,我局办案人员就违法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和质证。当事人听证理由:1.认为帮扶指导初衷是“解决问题、弥补短板”,其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再予处罚与帮扶导向不符,且企业为小微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罚款;2.强调违法行为系“操作疏漏”,涉事车辆初检、复检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未导致超标车辆流入市场,无实质环境危害;3.已“主动、及时整改”,24小时内完成车辆召回与重检,全程配合核查,无隐瞒、抗拒行为;4.提出行为系“偶发失误”(个别人员注意力不集中),非主观故意,且已通过“人员专项培训、新增双人复核制度、定期流程抽查”完善内部管理,堵塞监管漏洞;5.辩称不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范畴(无伪造数据、虚假结果),160元检测费用为合规收入,非非法所得;6.提交财务报表证明企业经营困难(疫情后开业、行业竞争激烈、日均检测量仅10辆左右、处于亏损状态),若受罚将导致资金链断裂、10余名员工失业,不符合助企纾困导向。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听证笔录、当事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含检测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表)逐一核查,确认当事人陈述的“违法行为系疏忽所致、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等情况均属实,其提出的“无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经营困难”等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且与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全部予以采纳。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