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6号
|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12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6号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11:47:24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荣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6888016XL
法定代表人:聂永军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77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调阅你单位本地存储的车辆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3月22日新BV5951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你单位最终出具合格报告单,报告单编号为652302022503221115010101,检测报告日期:2025年3月22日,检测车牌号新BV5951,报告单记载内容显示,检测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勾选为“否”,检测结果勾选为“合格”,出现检测报告与视频中实际检测情况不相符,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新BV5951该车辆冒黑烟,外检不合格。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吕慧娟、潘多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3月22日报告编号:652302022503221115010101,新BV5951车辆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6.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8月5日报告编号:652302022508051944320101,新BV5951车辆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新BV5951检测结果合格,未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该企业3月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8.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为二类地区。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1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核心申辩请求为“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11时30分在州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就其主张进行陈述和举证,我局办案人员就违法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和质证。当事人听证理由: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新BV951车辆初检时虽有冒黑烟现象,但最终检测数据(含复检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未出现“不合格车辆判定为合格”的情况,未导致超标车辆流入市场;因检测结果真实达标,未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也未引发其他公共利益损害;2.主动、及时彻底改正。发现问题当日立即启动整改,主动联系车主、跟进召回进度,在车主时间允许后第一时间完成规范重检,全程配合我局核查,无拖延、隐瞒、抗拒整改的行为3;违法行为系疏忽所致,无主观故意。涉事问题是个别检测人员在外观检查时瞬间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偶发失误,公司从未制定“简化流程、放任异常”的经营规定,日常也要求员工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无“故意违法”的主观意图;4.无违法所得且企业经营困难。80元检测费用是按标准收取的合规服务费用,车辆检测结果真实,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假报告”对应的非法所得;5.公司为微型企业,阜康市及周边共有5家检测站,市场竞争激烈,日均检测量仅20辆左右(部分日期为个位数),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吸纳6名辖区失业人员就业,10万元罚款将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员工失业,不符合助企纾困导向。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听证笔录、当事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含检测报告、帮扶函、员工工资及社保缴纳记录)逐一核查,确认当事人陈述的“违法行为系疏忽所致、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等情况均属实,其提出的“无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经营困难”等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且与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全部予以采纳。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