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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16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12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16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1-12 11:41:59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当事人名称: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321734Q

法定代表人:郭艳武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大黄山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8月13日、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新疆阜康泉泉子煤田火区露天堆放残煤约20000吨,未按要求采取密闭等扬尘防治措施,导致现场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8131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8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新疆阜康泉泉子煤田火区露天堆放残煤约20000吨,未按要求采取密闭等扬尘防治措施,导致现场扬尘较大的违法事实。

2.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郭艳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8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3.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92025年813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8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露天堆放残煤,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兵团农六师大黄山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兵环函200317号)和《关于农六师大黄山煤矿一号井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兵环生发200817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大黄山煤矿改扩建工程已取得环评批复且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兵团农六师大黄山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兵环函200317号)和《关于农六师大黄山煤矿一号井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兵环生发200817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大黄山煤矿改扩建工程已取得环评批复且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你单位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原件1份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274人,为小型企业。

8.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813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2025年8月9日对泉泉子煤田灭火工程环保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报告》,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将新疆阜康泉泉子煤田火区灭火工程产生的残煤进行覆盖,改正态度较为积极

9.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昌吉州阜康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二类地区。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10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20255-1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5年10月15日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辩核心内容:免除或减轻处罚。1.“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序号14之规定,不予采纳;2.““减轻处罚””申请,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之规定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经我局2025年10月27日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