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0.30
| 索 引 号 | FK025/2025-00022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0.30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13:11:20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0.30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5〕83号 | 羿能恒昌(奇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 羿能恒昌(奇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 91652325MAD3DU9J9L | 刘*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后十五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整。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30日 |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5〕82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916501007189019083 | 王*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后十五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整。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