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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98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0-31 10:50:40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4

20254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上户沟乡底沟村**家庭农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77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是2025419日开凿、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钢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地下水,已于2025421日填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 2、依法对**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11

202542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新疆阜康市三工河乡北草滩王启华蔬菜基地082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卸螺丝钉,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82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2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4663.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12

202551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街北中心村街西片区045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45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5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582.4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14

20254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07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取水,安装旁管的行为,破坏07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6420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50

20257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七道沟片区025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25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5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456.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71

202582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荣达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32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摄像头线、箱门线的行为,破坏132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32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324.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5]72

20259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相关采砂手续、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未缴纳管理费用,擅自实施了在阜康市城关镇高速公路南侧水磨河东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2、对**处以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5]47

20256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110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0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0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883.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