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8号
|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11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8号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12:43:55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力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663603830E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西沟路口东侧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灰渣场地下水监测频次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存在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4日),证明你单位存在灰渣场地下水监测频次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贺力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4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4月23日),证明你单位灰渣场地下水监测频次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中泰化学阜康100万t/a电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9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中泰化学阜康年产100万t/a电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069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5日),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类型为重点管理。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5年8月4日),证明你单位为大型企业。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罚告〔2025〕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白俊梅 电 话:0994-3226837
地 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政编码:8315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