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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5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115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5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12:42:47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唯爱它动物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CBTY57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瑶池明珠小区5号商业楼1层20-A号商铺、2层21号商铺

2025年6月3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唯爱它动物医院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2.阜康市唯爱它动物医院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阜康市唯爱它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4〕301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4.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5日购买X射线直接数字化成像系统。

5.你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6.你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报告表项目。

7.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根据调查,你单位已对二楼DR室的防辐射材料进行了装修完善;DR设备因拍的片子不清晰在等厂家维修停用;2025年5月14日与第三方签订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合,并于7月21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且鉴于你单位行为情节轻微,在发现后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实际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白俊梅 电 话:0994-3226837

地 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政编码:8315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