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9号
|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11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9号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12:32:03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李海军
身份证号码:652327********1110
住所:阜康市瑞景园小区2-3-302室
我局2025年8月7日对阜康市原松迪焦化厂区北侧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租用的阜康市原松迪焦化厂区北侧原康平砖厂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约2000吨煤泥,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7日),证明你在阜康市原松迪焦化厂区北侧原康平砖厂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8月7日),证明阜康市原松迪焦化厂区北侧原康平砖厂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7日),证明李海军的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8日),证明你租用阜康市原松迪焦化厂区北侧紧靠原康平砖厂厂房南围墙处空地约2000平方米,用于露天堆放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025年8月7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露天堆放煤泥所在位置为二类地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0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