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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6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109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6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12:02:36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当事人名称:马世君

身份证号码:640202********1539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鸿基焦化东侧乌准铁路南侧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6区一段

6月20日原康平砖厂(阜康市飞鹏建材经销部)你在租用原康平砖厂(阜康市飞鹏建材经销部)场地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煤炭破碎筛分项目,具体表现为:建设2台移动式排矸机,开展煤炭储存、破碎、筛选加工,其中东侧厂房内1台设备已安装完成并投入生产,西侧厂房内1台设备正在安装阶段,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42025年87日),证明建设2台车载式排矸机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马世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20日),证明当事人身份。

3.马世君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2025年6月20日),证明租赁原康平砖厂(阜康市飞鹏建材经销部)场厂房地用于煤炭储存、煤炭破碎、筛选加工,租金28万元整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4份(2025年6月20日),证明存在新建2台煤炭破碎、筛选加工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生产的违法行为。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提供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新嘉城价报字(2025)第183号〕原件1份(2025年730日),证明新建2台排矸机设备资产总计89.05万元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025年6月20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20255-06),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1.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2.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元整(34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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