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关于阜康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政处罚案例
| 索 引 号 | FK006/2025-00003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关于阜康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政处罚案例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16:25:56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阜康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阜康市中医医院,位于阜康市迎宾路164号,公立二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余江平。
二、违规事实
2025年6月30日至7月7日期间,昌吉州医保局抽查复查暨县市交叉互查组对阜康市中医医院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发现发现56个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及管理性问题6个,疑似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395434.2元,于2025年7月9日移交阜康市医疗保障局,我局于7月10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属实,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行政立案决定。该医疗机构已于2025年9月3日主动足额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95434.2元。
三、作出的处理
以上56个问题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共计395434.2元。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2“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基金损失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及损失金额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故对该医疗机构的55个问题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88635.87元,不给予行政处罚。(除去“B型钠尿肽、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过度检查”以外的55个问题),责令改正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基金损失已由该医疗机构足额退回)。
(二)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2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基金损失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处造成损失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约谈有关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减免则清单》 三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2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基金损失行为(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故本案对该医疗机构符合上述减轻处罚条件的1个问题,106798.33元,给与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处以违规费用的1.01倍的罚款107866.31元。具体为:B型钠尿肽、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过度检查。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