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关于参保人沈某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政处罚案例
| 索 引 号 | FK006/2025-00003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关于参保人沈某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政处罚案例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16:14:04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参保人沈某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沈某,通过饮用红糖水的方式,违规办理2型糖尿病慢病。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沈某利用自己慢性病待遇开具糖尿病慢性病药品,涉及金额共计17370.96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2159.66元,个人账户基金支付金额2601.36元,现金支付2609.94元。
沈某于2024年将10144.17元违法所得退至其工作单位。其工作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向阜康市医疗保障局退款10144.17元(沈某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沈某于2025年7月23日主动补退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应退差额2015.49元。合计退款12159.66元(10144.17+2015.49元)并主动报告违规事实。
二、作出的处理
以上问题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共计17370.96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2159.66元,个人账户基金支付金额2601.36元,现金支付2609.94元。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6 参保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和骗保 一般违法行为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骗取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至9个月。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减免责清单》“(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4.参保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和骗保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故本案对参保人沈某,1.处以骗取金额2.4倍罚款29183.18元(12159.66*2.4=29183.18);2.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4个月。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