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26
索 引 号 | FK025/2025-0002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26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12:41:3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26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5〕66号 | 阜康市鲁卫华海鲜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阜康市鲁卫华海鲜店 | 92652302MA77E7F74T | 鲁**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2、罚款7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6日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5〕70号 | 阜康市万国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阜康市万国商行 | 92652302MA78LKRB8U | 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5001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6日 | |
3 | 昌阜市监处罚〔2025〕71号 | 阜康市小付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阜康市小付蔬菜店 | 92652302MA77B0LE4L | 张**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