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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91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25 20:10:34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36

20254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8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RTU端子的行为,破坏108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8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7391.0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41

20256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口黄山村0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拆除电表线取水的行为,破坏070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928.7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52

20256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农场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044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54

20256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张俊农场1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683.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58

20257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185.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62

20258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407408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40740840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407408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820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5]63

20258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农场117011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17011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7011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拟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0055.0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5]66

20258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赵生福农场104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42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4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50.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5]67

20258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4124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4124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4124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4682.6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0

**

阜水罚决字[2025]68

20258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冯友贵家庭农场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10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7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1

**

阜水罚决字[2025]69

20258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王彦军农场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7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1280.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2

*

阜水罚决字[2025]70

20258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冯有贵家庭农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77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水泵管内径125毫米,井深130米,已下设水泵,无配电设施,未连接电源,未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在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冯有贵家庭农场开凿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