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 FK015/2025-00009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20:10:3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雷** |
阜水罚决字[2025]第36号 |
2025年4月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雷**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8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RTU端子的行为,破坏108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8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雷**承担;2、对雷**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7391.0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2 |
严** |
阜水罚决字[2025]第41号 |
2025年6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口黄山村0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拆除电表线取水的行为,破坏070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严**承担;2、对严**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928.7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3 |
路*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2号 |
2025年6月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路*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路*农场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3、1074、1075、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路*承担;2、对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044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4 |
张**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4号 |
2025年6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张俊农场1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683.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5 |
康*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8号 |
2025年7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康*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康*承担;2、对康*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185.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6 |
张**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2号 |
2025年8月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407、408、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407、408、40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407、408、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820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7 |
李**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3号 |
2025年8月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李**农场1170、11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170、11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70、11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拟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0055.0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8 |
周**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6号 |
2025年8月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周**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赵生福农场104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42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4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周**承担;2、对周**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50.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9 |
张**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7号 |
2025年8月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412、4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412、4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412、4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4682.6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10 |
贺**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8号 |
2025年8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冯友贵家庭农场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10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7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11 |
贺** |
阜水罚决字[2025]第69号 |
2025年8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上户沟乡黄山村王彦军农场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7、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1280.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
12 |
冯* |
阜水罚决字[2025]第70号 |
2025年8月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冯*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冯有贵家庭农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77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水泵管内径125毫米,井深130米,已下设水泵,无配电设施,未连接电源,未抽取地下水。冯*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在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冯有贵家庭农场开凿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冯*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