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5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9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5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12:19:3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翠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31348283XD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东西主干道北侧颍河铸造西侧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2#窑炉总排口(DA018)在线数据2025年7月24日22时、23时粉尘排放浓度折算值分别为35.11mg/m³、54.13mg/m³(排放限值为30mg/m³),超标2小时,超标0.17倍和0.8倍。2025年8月3日6时、10时、18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值分别为1532.01mg/m³、636.95mg/m³、467.45mg/m³(排放限值为200mg/m³),超标3小时,超标6.66倍、2.18倍、1.33倍。存在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6日),照片证据4份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5年8月6日),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的企业员工3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6日),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关于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熔窑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监测评价报告(报告编号:LQK25387-1B02)》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6日),证明你单位已完成验收,第二季度比对监测结果合格。
4、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本复印件1份(许可证编号:9165230231348283XD001P),证明你单位2#窑炉总排口(DA018)粉尘排放限值为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200mg/m³ 。
5、新疆豪通伟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的企业员工1名身份证复印件、在线设施委托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6日),证明运维单位为新疆豪通伟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运维人员身份。
6、执法人员调取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和你单位脱硫设施运行记录,证明你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2#窑炉总排口(DA018)在线数据2025年7月24日22时、23时粉尘排放浓度折算值分别为35.11mg/m³、54.13mg/m³(排放限值为30mg/m³),超标2小时,超标0.17倍和0.8倍。2025年8月3日6时、10时、18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值分别为1532.01mg/m³、636.95mg/m³、467.45mg/m³(排放限值为200mg/m³),超标3小时,超标6.66倍、2.18倍、1.33倍。
7.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底财务状况统计报表以及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8.执法人员调取的《阜康市2024-2025年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证明你单位在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执行减排措施均为“最低的安全生产负荷按照设计产能600t/d±5t的30%,即420t/d±5t进行生产(设计产能的70%)”。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5年8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内容:1、7月24日粉尘超标为在线检测设备故障,不应纳入超标处罚范围。2、8月3日二氧化硫超标属于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污染物排放类/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24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记录台账,并采取停、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形,应不予处罚。3.排放超标后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污染轻微,事后积极整改,已消除了可能再次出现超标的隐患,自8月3日以来各项环保指标运行稳定,在此期间加强了环保设备运行效率,降低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以弥补超标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同时,玻璃窑炉工艺特殊,限产后燃料消耗不会明显下降,导致产品单位成本大幅上升,排放的废气量也不会明显下降,因炉内工况变化,烟气不充分燃烧,反而会加重环境治理负担,同时也增加了窑炉的安全风险,因此,申请贵局撤销“限制产能至设计产能的70%、限产期限自下达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的处罚意见。经办案人员复核,你单位提出的“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申请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和《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十五条“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一、个性裁量基准: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二、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343700元整)。
2.限制产能至设计产能的70%,限产期限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