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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4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091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5-04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14 12:14:40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当事人名称: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895979187

法定代表人:鲁新龙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五宫

我局于20255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东侧在建渣选车间(原瑞鑫公司厂址)场地有露天筛分物料作业。2025年5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开展原瑞鑫公司筛分装置拆除工作,并于当日完全拆除,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存在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2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

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及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4份(2025年5月21日、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25日),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鲁新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5月24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王泽、李渊、王晓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泽、李渊、王晓冬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143号),证明你单位相关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审〔2015〕1343号)和《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冶炼渣综合利用工业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5〕23号),证明你单位相关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4人),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根据调查,你单位为挽回洪水浸泡原料的经济损失,采取应急措施,在拟建渣选车间场地露天使用原瑞鑫公司遗留的筛分装置对原料进行筛选,并使用雾炮机进行降尘,虽在客观上造成粉尘逸散,但由于持续时间短,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筛分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白俊梅 电 话:0994-3226837 地 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政编码:8315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