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 FK015/2025-00008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11:39:0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武** |
阜水罚决字[2025]第16号 |
2025年7月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武**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瑞丰达农场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电瓶线的行为,破坏115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武**承担;2、对武**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322.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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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 |
阜水罚决字[2025]第21号 |
2025年5月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泉中心村东泉片区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587、05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305.1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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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 |
阜水罚决字[2025]第38号 |
2025年6月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7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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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贺** |
阜水罚决字[2025]第45号 |
2025年6月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10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7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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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贺** |
阜水罚决字[2025]第46号 |
2025年6月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7、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820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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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9号 |
2025年8月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南泉中心村西河村片区路军农场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9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827.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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