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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8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28 11:39:04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16

20257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瑞丰达农场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电瓶线的行为,破坏115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322.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21

20255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泉中心村东泉片区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58705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305.1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38

20256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7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45

20256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10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7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46

20256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7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820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59

20258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南泉中心村西河村片区路军农场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9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827.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