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5-00008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6 13:27:5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8月19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阜康市浩硕工程技术服务部擅自改变林地案进行处罚。当事人阜康市浩硕工程技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EGWBDM4R,法定代表人,任效彤,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鱼儿沟西村63-4号。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承建中央储备粮阜康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二期施工中,擅自使用阜康市城关镇龙王庙西村615林班397、398小班林地修建长约180米,宽约6米的进出口道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象,经现场查勘,阜康市浩硕工程技术服务部擅自改变林地面积1067平方米(1.6亩),其中公益林地1.13亩(752平方米),商品林地0.47亩(315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51420元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月3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向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或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