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5-00007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12:39:1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公示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8月6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昌吉州鑫安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进行处罚。当事人昌吉州鑫安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6FRQK9L,法定代表人:高伟才。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阜康市上户沟乡阿克木那拉村巴依坎秋草场内未经审批修建蓄水池,构成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破坏草原12亩(属国有草场,草场鉴定等级为:Ⅱ等4级),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3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拆除新建的水泵设施,填埋蓄水池,恢复草原植被; 2.处以罚款7452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缴纳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8月26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向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或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