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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7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7-29 11:19:06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1

20254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新疆源缔农场井号为105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新疆源缔农场10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70.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2

20254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树窝子中心村树窝子片区05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54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347.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13

20254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底沟片区037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37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7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94.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17

20254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01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10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66.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29

20256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井号为0387038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0387038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387038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87038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634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30

20256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2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3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5]34

202561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水磨沟乡原部队农场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拆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

**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095.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5]37

20255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新疆源缔农业开发农场10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931.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5]39

20255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105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合并箱门报警线、摄像头线,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023.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0

**

阜水罚决字[2025]40

202561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农场09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9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8656.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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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水罚决字[2025]42

20256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玉源祥养殖合作社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拆除电表线的行为,破坏118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624.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