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4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4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11:26:1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新疆佳诚佳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雪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NT7PXM001W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内
我局于2025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5月22日检查反馈问题:“你单位生产线正常生产,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运行”,5月2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王晓斌、赵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仍未正常使用,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韩梅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佳诚佳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超市、仓储货架及物流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诚佳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超市、仓储货架及物流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4日),根据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是挥发性有机废气。
7.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许可类型为登记管理。
8.你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表-2025年4月份》复印件1份(2025年6月5日),证明你单位实际从业人员为18人。
9.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025年5月24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元(773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元(77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