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3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8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3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11:21:2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嘉利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2302MA77N7051B
法定代表人:陈智远
地址:阜康市水磨沟乡苏通小微创业园(鑫鼎泰建材有限公
司院内)
2025年4月22日,2024-2025年第八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兵地联合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4月22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孙丽娟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嘉利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立方米环保实木生态装饰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阜康市嘉利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立方米环保实木生态装饰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9日),根据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是挥发性有机废气。
7.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已申报登记排污类型为登记管理。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025年4月29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并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4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且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使用。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白俊梅 电 话:0994-3226837 地 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政编码:8315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