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1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8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1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11:12:4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当事人名称: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693423267M
法定代表人:高加良
地址: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以北阜彩路路口向北约900米
2025年4月22日,2024-2025年第八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兵地联合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房内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使用焊烟净化器,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陈琴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千米大口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3]189号)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米大口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阜环函〔2018〕83号)、《关于对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米大口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4日),根据验收意见,你单位应当在电焊作业时按照规定使用焊烟净化器。
7.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申报登记排污类型为登记管理。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为中型企业。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025年4月24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并正常使用焊烟净化器。4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且配套焊烟净化器正常使用。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第十条“对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焊接作业已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白俊梅 电 话:0994-3226837
地 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政编码:8315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