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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18(2)

索  引  号 FK025/2025-00015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18(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7-18 18:49:15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1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51号 阜康市亭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阜康市亭乐商行 92652302MA778CR12W 吴**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6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7日
2 昌阜市监处罚〔2025〕54号 阜康市和盛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阜康市和盛商店 92652302MA78D4C21G 乔**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7日
3 昌阜市监不罚〔2025〕 25号 阜康市凯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阜康市凯文超市 92652302MA77F1D384 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