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8
索 引 号 | FK025/2025-00013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8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12:18:4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8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不罚〔2025〕20号 | 阜康市云野露营酒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阜康市云野露营酒吧 | 92652302MAD2ATR759 | 衡*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4日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5〕44号 | 阜康市永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阜康市永乐商行 | 92652302MA77JB0F2K | 张**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