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 FK004/2025-00007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16:47:4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案例一
2025年4月23日15时50分在阜东一区厂前路,王某杰驾驶的新AD***0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驾驶货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处罚:记6分,处罚1200元。
案例二
2025年04月27日08时38分许,朱某驾驶车牌号为新AZ***0小型汽车在阜康市博峰街与南华路口向西200米处涉嫌饮酒驾机动车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抓获,现场呼气检测结37mg/100ML。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12分,罚款1999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三
2025年5月5日,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甘HK***5沿红吉线县国道G216线783公里1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12分,罚款1999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四
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福驾驶新B3***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阜康市红吉县国道G216线744公里800米以北3公里800米因驾驶货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1分,罚款200元。
案例五
2025 年6月27日22时28分许,在丁某年驾驶的新C2***0重型半挂牵引车X135县道 20公里500米处因驾驶货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记6分,罚款1200元。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