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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6.17

索  引  号 FK025/2025-00012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6.1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6-17 17:54:32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6.1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33号 阜康市金岛购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阜康市金岛购物店 92652302MA77994H4E 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6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3日
2 昌阜市监处罚〔2025〕42号 阜康市孙抗车行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更换电池未申请变更认证证书案 阜康市孙抗车行 92652302MABJJHWD47 孙**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更换电池未申请变更认证证书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八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第一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