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至11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索 引 号 | FK016/2025-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至11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19:49:37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种子)罚〔2025〕1 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富民农资销售店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16-2025.6.12
六、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富民农资销售店经营者王某的陪同下对店内和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查询页面查询美泽988玉米种子,确定该种子未经国家审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构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处.罚款20000元,两项罚没款共计2238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种子)罚〔2025〕2 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金土地农资店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舒某龙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16-2025.6.18
六、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金土地农资店负责人舒某龙的陪同下对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1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刘某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4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2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邓某华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4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华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3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马某宽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4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4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马某某拜克·哈某某依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7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某拜克·哈某某依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5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木某买·吾某满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7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木某买·吾某满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6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某生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8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生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7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董某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29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董某驾驶无牌证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8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马某伟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5.12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伟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9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邓某付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5.14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付驾驶无牌证拖拉机案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10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杨某龙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
25.5.16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龙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11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吴某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5.19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驾驶无牌证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12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吴某亮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5.19
五、吴某亮驾驶拖拉机违法超载拉货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机)简罚﹝2025〕13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马某山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5.23
五、马某山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罚款200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防疫)罚〔2025〕1 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4.7-2025.5.15
六、未将养殖场区内陆续死亡的71头病死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壹万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防疫)罚〔2025〕2 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马某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六、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查询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号:NO.9005457480落地状态是未落地,经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4头牛补检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800元(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0%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农产品)罚〔2025〕1 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城关镇城北村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清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7.14-2025.8.12
六、2025年5月29日,根据《2025年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城关镇城北村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农户潘某清生产销售的黄瓜、辣椒蔬菜样品2批次,2025年5月29日送至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进行检测。2025年6月30日,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检测,在当事人蔬菜地所抽取的黄瓜、辣椒三唑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18元,罚款500元,两项罚没款共计818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农(畜牧)简罚〔2025〕1号
二、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某森某阜草畜开发有限公司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童某明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六、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阜康市某森某阜草畜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