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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23

索  引  号 FK025/2025-00011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2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5-23 18:19:32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23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26号 阜康市鑫宝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阜康市鑫宝商行 92652302MA78MCAC17 刘* 当事人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6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5日
2 昌阜市监处罚〔2025〕24号 阜康市鼎新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案 阜康市鼎新超市 92652302MA78ENR590 乔**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及包装和产品上均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的LED灯泡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3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4日
3 昌阜市监处罚〔2025〕25号 阜康市速客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案 阜康市速客便利店 92652302MA7L793D70 沙****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0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