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5-00003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17:21:3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3月27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建林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进行处罚。当事人罗建林,身份证号:652326********1016,住址:阜康市瑶池明珠9-3-301室,联系电话:188****1555。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阜康市水磨沟乡哈德然集体草场区域(天然牧草地)内未经审批修建砖混结构牲畜圈舍2座,非法使用草原0.3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于2025年5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2座砖混结构圈舍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2.处以罚款156元。 处罚决定书已于2025年3月28日送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4月9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向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