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造成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索 引 号 | FK015/2025-00003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造成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17:05:1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造成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截至目前,未发生对造成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对未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开采深度、层段开采地下水,对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对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