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索 引 号 | FK015/2025-00003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16:29:5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截至目前,未发生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