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2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3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2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18:08:3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5-02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华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91693B
法定代表人:王吉苏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S303南侧众志伟业北侧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炉渣约400吨、在“多斯巴依”北侧砂坑内露天堆放炉渣约6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8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物料(炉渣)约400吨、在“多斯巴依”北侧砂坑内露天堆放物料(炉渣)约6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吉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月8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物料(炉渣)约400吨、在“多斯巴依”北侧砂坑内露天堆放物料(炉渣)约6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2〕9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华特新型建材2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阜环函〔2014〕8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5日),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手续,排污类型为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652302584791693B001Z。
7.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2025年1月17日),证明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改正。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5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5年2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露天堆放的炉渣是生产原料,在检查后第二天已经将未采取有效覆盖区域进行覆盖;二是根据存储炉渣情况,本公司营业规范,属于固废利用生产型企业,生产产品是各种类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再次国家两会对中小企业发展,提出重要的维护和支持政策;三是2025年1月12日按照要求全部清理完成,并报送问题整改情况。事情发生后我单位积极完成,请看在我单位积极态度,建材行业不景气等客观因素,申请免除或减免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未提交证据,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一是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不予采纳;二是减免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理由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试行)》,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减免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予以采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金额上下浮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一、个性裁量基准:①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5445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