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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1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016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5-01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26 16:31:36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5-01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71334P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小红沟

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你单位2024年8月脱硫塔总排口在线监测小时历史数据,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11小时,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6小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嫌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调取数采仪历史数据1份(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2024年8月份脱硫塔主排口氮氧化物小时折算平均值共计超标6个小时,二氧化硫小时折算平均值共计超标11个小时。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9月23日、9月3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8日),证明你单位在线出现超标数据未向我局报告的违法事实。

3.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合法有效。

4.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被询问人马明哲受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身份符合规定。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3日)和阜康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3日),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设置2024年6月21日被修改,2024年7月31日恢复和该事件已被阜康市公安局立案。

6.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公司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建设年产6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1〕168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已获取年产6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项目环评手续。

7.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提供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和在线设备验收意见各1份(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脱硫塔安装1套在线监控设备于2024年6月7日通过在线验收。

8.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证书编号:91652302584771334P001V(重点管理),有效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止,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

9.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5份(营业执照、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资质证书、站点负责人任命通知、在线环境检测工程师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2024年9月23日),证明该单位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资质。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9日),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1.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4年9月23日),证明该单位被询问人李凯旋受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委托,身份符合规定。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一、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元整(77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