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4
索 引 号 | FK025/2025-00000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4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17:02:3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4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74号 | 阜康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阜康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 91652302MA79J5291J | 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时形成“日管控”记录,未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任命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4、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3日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85号 | 阜康市鑫众和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阜康市鑫众和超市 | 92652302MA77PG719D | 李*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0元整。 |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