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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2号

索  引  号 FK012/2025-00001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2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19 17:39:20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5-02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068820056F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鼎盛塑业西侧)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针对昌吉州生态环境局4月14日帮扶指导发现:“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增1套造粒生产线,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新增一套造粒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7日、4月2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7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7日),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7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4月17日至2023年12月19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符合规定;

5.关于对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建设2000万条/年编织袋、1000万条/年氧化铝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4年4月17日):(阜环函〔2014〕49号),用于证实环评手续合法有效;

6.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建设2000万条/年编织袋、1000万条/年氧化铝集装袋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复印件(2024年4月17日),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其他材料1份(2024年4月17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2302068820056f001Z,有效期限:自2024年01月12日至2029年01月11日止。用于证实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设项目或者相赁厂房(场地)项目和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