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21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21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15:59:2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21号
个人:张新庄
地址: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6区1段)10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原粤华焦化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原粤华焦化厂厂区北侧露天堆放原煤约3000吨,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焦粉约1000吨、原煤约2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3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30日),证明你在原粤华焦化厂厂区北侧露天堆放原煤约3000吨,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焦粉约1000吨、原煤约2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你提供的张新庄、沈建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10月30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被询问人身份。
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2份(2024年10月30日),证明你在原粤华焦化厂厂区北侧露天堆放原煤约3000吨,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焦粉约1000吨、原煤约20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你提供的原粤华焦化厂不动产登记证(新〔2018〕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5189号)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30日),证明原粤华焦化厂产权属于张新庄、沈建琼共同所有。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8日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5-28号),用于证明张新庄2023年因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被依法行政处罚。
6.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4年11月20日),证明张新庄已按要求将露天堆放的原煤、焦粉全部有效覆盖。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一、个性裁量基准:①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元整(45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