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8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5-00000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8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15:58:0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8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隆安盛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6HUE07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西石油基地创业路南侧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9月29日、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你单位2023年存储的车辆环检视频78份,发现其中7辆(新BG5323、新BE0L39、新BD0F96、新A725ZL、新BF6L89、新BPX336、新AW2025)双排气管车辆只插入了单采样管进行采样,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双排气管车辆使用Y型采样管对称探头同时取样。你单位未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2日),证明你单位7辆(新BG5323、新BE0L39、新BD0F96、新A725ZL、新BF6L89、新BPX336、新AW2025)双排气管车辆只插入了单采样管进行采样,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双排气管车辆使用Y型采样管对称探头同时取样。存在未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隆安盛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有效,并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3.你单位提供的何云、赵朝梅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5日、9月29日),证明何云、赵朝梅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份(2024年10月12日)和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7份(2024年9月25日、10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7辆(新BG5323、新BE0L39、新BD0F96、新A725ZL、新BF6L89、新BPX336、新AW2025)双排气管车辆只插入了单采样管进行采样,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双排气管车辆使用Y型采样管对称探头同时取样。存在未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你单位提供的7辆车辆收费凭证(2024年10月12日),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
6.你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2024年9月25日)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9日),证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
7.《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摘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9日),用于证实机动车检验要求。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275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元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零陆拾元整(22806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