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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12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2-29 21:49:39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4]14

20246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井号为084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8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陆拾陆元整。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4]23

202462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渔尔沟中心村西片区井号为001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对阜康市城关镇渔尔沟中心村西片区0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0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陆佰伍拾陆元整。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4]29

202473日,根据乡镇上报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井号为040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侯**对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04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侯**承担;2、对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肆拾元捌角整。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4]30

2024522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井号为051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寇**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051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1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1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寇**承担;2.对寇**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伍拾伍元贰角整。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4]58

20246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井号为053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053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3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3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伍拾元捌角元整。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