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 FK015/2024-00012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9 21:49:3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刘** |
阜水罚决字[2024]第14号 |
2024年6月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井号为084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8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陆拾陆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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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 |
阜水罚决字[2024]第23号 |
2024年6月2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渔尔沟中心村西片区井号为001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对阜康市城关镇渔尔沟中心村西片区0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0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陆佰伍拾陆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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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侯** |
阜水罚决字[2024]第29号 |
2024年7月3日,根据乡镇上报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井号为040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侯**对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中心村04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侯**承担;2、对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肆拾元捌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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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寇** |
阜水罚决字[2024]第30号 |
2024年5月22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井号为051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寇**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051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1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1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寇**承担;2.对寇**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伍拾伍元贰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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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马* |
阜水罚决字[2024]第58号 |
2024年6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井号为053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053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3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3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伍拾元捌角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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