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 FK004/2024-00028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17:46:0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四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4年10月02日08时43分许,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70公里8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T****0小型汽车驾驶员张某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78g/100mL,新BT****0小型汽车驾驶员张某武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12分,处罚1999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二
2024年11月18日08时50分许,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阜康市迎宾路新运路路口天池热力门口路段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A0****9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龙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13g/100mL,新A0****9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龙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5年。
案例三
2024年12月03日11时38分许,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64公里2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2****N小型汽车驾驶员张某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57g/100mL,新B2****N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新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12分,罚款1999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四
2024年10月03日15时56分许,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23公里6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冀B9****Z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杨某山涉嫌超载,民警联合路政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6分,罚款1999元。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