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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121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11:19:52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

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

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4]2

20244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九分地村大食堂处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25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PVC塑料管直径100毫米,未连接通水管道,未安装配电箱,未抽取地下水。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依法对刘**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4]18

202452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白建兵农场井号为110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景**对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白建兵农场11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绕过计量设施取水,避开以电控水,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的行为,致使110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景**承担;2、对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壹佰捌拾元捌角整。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4]21

2024621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泉村井号为016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泉村01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16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壹拾柒元贰角整。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4]27

202471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七运湖村井号为015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许*对阜康市九运街镇七运湖村01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RTU端子、流量计端子,拆除摄像头线的行为,破坏015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许*承担;2、对许*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伍拾捌元整。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4]38

20247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碱泉片区井号为052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碱泉片区052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2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2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柒拾叁元陆角整。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4]44

2024722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北草滩村井号为031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新疆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北草滩村0317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031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叁拾柒元陆角整。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4]50

20247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中心村井号为110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中心村1103号机电井实施拆除机电井井电双控设施,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11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4]34

20247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井号为084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阜康市三工乡大泉中心村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8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

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柒佰玖拾玖元贰角整。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4]48

20247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玉源祥养殖合作社井号为118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张**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玉源祥养殖合作社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18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零肆拾陆元肆角整。

已履行

 

10

**

阜水罚决字[2024]49

20247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玉源祥养殖合作社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25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是77日开凿、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塑料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1次,每小时提水量40方,抽取地下水100方左右。张**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张**处以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