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24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17:05:0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1月21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进行处罚。当事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法定代表人:王琦。2024年8月18日,在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集体草场区域内未经审批采挖管沟、堆砌渣土,构成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破坏草原14亩(属国有草场,草场鉴定等级为:Ⅱ等7级),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3),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是限期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232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缴纳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12月10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向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