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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20号

索  引  号 FK012/2024-00013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20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2-02 16:42:04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20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92819959Y

法定代表人:焦盈淳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镇区西侧S303南侧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23日提交的2023年度执行报告中的内容全部为零。现场核查发现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锅炉正常运行,但在2023年度执行报告中未如实填报采暖期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2.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责任主体身份合法有效。

3.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被授权人周元帅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身份合法。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4年9月26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5.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排污执行报告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提交的执行报告未如实填报采暖期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6.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T2309013-6)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行监测1次,但在2023年提交的执行报告未如实填报采暖期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3〕132号)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8.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302592819959Y001U)1份(2024年9月25日),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2024年9月25日),以及该企业8月工资表1份,用于证实阜康市泰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型企业。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