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6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3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6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16:38:0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6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Q2QE44
法定代表人:张涛
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782号
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调阅你单位本地存储的车辆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在视频回放过程中发现2024年9月11日车牌号为新BY4773机动车在尾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9月2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范检验技术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有效。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4.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新BY4773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5.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车辆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6.《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2024年9月23日),以及阜康市车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8月工资表1份,用于证实该企业属微型企业。
7.张明、马世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明张明、马世强身份合法有效。
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摘要、《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摘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3日),用于证实机动车检验要求。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