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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26

索  引  号 FK025/2024-00032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2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17:21:06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2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昌阜市监处罚〔2024〕141号 阜康市馋嘴妹便利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阜康市馋嘴妹便利店 92652302MAC6GXDW66 文**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6日
2 昌阜市监处罚〔2024〕135号 新疆疆美园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新疆疆美园食品有限公司 91652302MACPWA329E 吴** 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9日
3 昌阜市监处罚〔2024〕124号 阜康市东诚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阜康市东诚电动车销售部 92652302MA7886G411 叶**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辆电动自行车;2、罚款69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
4 昌阜市监处罚〔2024〕126号 阜康市准东金博士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阜康市准东金博士商店 92652302MA77FLN79P 邹**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辆电动自行车;2、罚款1014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
5 昌阜市监处罚〔2024〕125号 新疆鼎合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新疆鼎合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91652302MA79KXLD7L 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不合格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4辆;2.罚款:人民币13194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
6 昌阜市监处罚〔2024〕152号 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Ⅵ)案 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 91652302MA776R352M 陈**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594.14元;2.罚款:人民币50966.72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