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23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16:17:1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1月21日做出阜林草(林业)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调兵山市日顺木材加工厂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调兵山市日顺木材加工厂,于2024年9月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从辽宁省抚顺市调运木质电缆盘至阜康市。
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01条第(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1500元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2月2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