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FK019/2024-00043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11:09:3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MMJJJ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妥国平
住所(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迎宾路8号正邦郡宜酒店南一楼B(原金福酒店1单元南配楼1层B)
2024年09月18日16时55分,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苟志辉(31050221007),魏疆(310502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重点对2024年09月11日阜康市公安局向阜康市文旅局移交的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查验。检查过程中,该场所正常营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MMJJJ8G,法定代表人:妥国平,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9日,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酒吧服务、小餐饮、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娱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日现场负责人(店长黄都军)、调取当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2024年09月07日01时许,该场所接纳4名未成年人入内消费进行核实取证。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阜康市文旅局一楼执法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店长黄都军全程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4年09月18日17时46分结束。
2024年09月20日12时00分至13时15分,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店长黄都军及保安罗先文,在阜康市博峰西路421号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先后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事实及158元违法所得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阜)文综检(勘)字〔2024〕C-0004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妥国平授权委托书1份,妥国平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黄都军、当天值班保安罗先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店长黄都军、当天值班保安罗先平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5、阜康市公安局问题线索移交函1份,阜康市宸希乐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妥国平、营销经理王建军询问笔录各1份。
6、马春康、马奥运、李嘉锋、陈严冬4名未成年人常口信息表及询问笔录各1份。
7、阜康市公安局移交的视频监控光盘1张。
你(单位)在营业时间接纳4名未成年人入内消费,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中未明确提及此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同时,因你(单位)并没有主观恶意或是对违法行为持放任态度,且是受他人诱骗实施的违法行为,所以认定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中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结合区、州既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8元;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